ccryptoo 1 1649938443
新聞

北京仲裁委員會:比特幣屬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並未禁止「所有」虛擬貨幣相關交易

北京仲裁委對於近期的比特幣糾紛案件作出裁定稱,委託購買比特幣並無違背公序良俗,判定為有效合法合約。處理該案的律師也在後續指稱,委託保管的行為並不涉嫌非法金融活動,只有投資行為才會違背公序良俗,導致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前情提要:挖礦收益糾紛|中國法官判「合約無效」,投資人須自負盈虧,循案已抓獲多座礦場
(事件背景:中國法院 : 用加密貨幣(USDT)借貸,不受法律保護!購買挖礦礦機也是

 

營微信公眾號《幣圈劉律說》的中國律師劉揚(其團隊專注泛 crypto 領域刑事、民事案件),今日發文分享自己經手的比特幣相關糾紛案件,該名律師作為申請人代理律師的一起委託管理比特幣糾紛案件,已經由北京仲裁委員會作出最後裁定,並駁回申請人的全部請求。

北京仲裁委稱,委託購買比特幣的合約,並非違法合約,也沒有違背公序良俗,是合法有效合約,不存在無效的情形。對此,北京仲裁委的理由為:

  1. 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雖然《民法典》第 127 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資產有保護,但中國目前並無法律或行政規定指出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禁止流通物,且不得進行交易。
  2. 目前中國並無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包括 BTC 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禁止流通物不得進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還稱,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於去年 9 月 15 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並未禁止所有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交易活動,而是禁止作為非法金融活動的虛擬貨幣相關業務。

據動區當時報導

(一)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帳戶或類似技術、以數位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且儘管再者, 2017 年 9 月的《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同樣也禁止從事非法融資活動、涉嫌非法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或是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律師劉揚表示,但此案件合約屬於自然人間一方委託另一方管理虛擬貨幣,雙方屬於委託合約關係,申請人即為委託人,被申請人則是受託人,雙方約定由受託人為委託人管理虛擬貨幣。

因此,此案裁定合約並非上述條例中明確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動與貸幣發行融資活動,因此不適用上述條文規定。

投資加密貨幣行為才違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護

對於北京仲裁委的裁定,律師劉揚表示,裁定符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的應有之義,即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僅僅是強調不能作為「貨幣」流通,但並未完全禁止作為虛擬資產交易。

律師接續表示,《通知》中提及的「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意旨,涉嫌「相關」業務且被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才應受到管制,並非全部業務。

委託保管的行為,並不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法無禁止即可為。

律師最後還表示:

只有投資行為才會違背公序良俗,導致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換句話說,如果虛擬資產相關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則民事行為有效,有效的後果就是受到法律保護。

 

ccryptoo 1 1649938445
– 圖源:幣圈劉律說 –

中國法院 : 用加密貨幣(USDT)借貸,不受法律保護!

據動區先前報導

原告稱,2 位被告因為需要資金周轉,於去年 6 月向原告借走泰達幣USDT),不過被告卻擬出一份借得人民幣 40 萬元的「借據」,且承諾 2 個月後歸還。

在被告未依約還款後,原告告上法院,並提供借據要求索賠記載的 40 萬人民幣賠償與相應利息,豈料,原告因「並未向被告支付借據上資金」,因此法院判決雙方借貸關係不成立。

法官還指出,就算原告提供泰達幣匯款明細,在法律上此借貸關係仍不成立。

法官表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任何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及違背公序良俗,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皆無效,由此延展的損失不受法律保護,將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